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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邓竣元与胡定才、徐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竣元,胡定才,徐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邓竣元,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被执行人胡定才,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徐开敏,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竣元与被执行人胡定才、徐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定才、徐开敏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竣元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邓竣元与被执行人胡定才、徐开敏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胡定才、徐开敏自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邓竣元人民币2000元,至付清人民107300元为止。因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本案执行期限,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2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孙 瑛审判员  武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