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志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志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陶志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陶志定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