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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廖日昆、廖日春等与安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日昆,廖日春,廖日云,廖春安,廖红伟,廖日纯,廖新方,安远县人民政府,安远县浮槎乡长河村门千户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行初180号原告廖日昆,男,195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廖日春,男,194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廖日云,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廖春安,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廖红伟,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廖日纯,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廖新方,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助成,安远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斐杰,县长。委托代理人赖生辉,安远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梅蔚昀,安远县政府法制办干部。第三人安远县浮槎乡长河村门千户组。诉讼代表人廖新旺,组长。委托代理人廖长生,男,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廖优春,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廖日昆等七人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府复字(2016)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协调、释明,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义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日昆、廖日春、廖日云、廖春安、廖红伟、廖日纯、廖新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光代理审判员  王丽琼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