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司体贵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司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成,行长。被执行人:司体贵,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1日,住营山。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字2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司体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司体贵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司体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357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6291**号)、顺庆区延安路359佳和名苑1号楼1层4、6、7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6291**号、00629169号、006291**号)房屋。二、被执行人司体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