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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锡有与被执行人金敏、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詹颖、鲁大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敏,陈锡有,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詹颖,鲁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金敏,男,1965年6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锡有,男,1960年1月2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凤凰庄*幢***室。申请执行人陈锡有,男,1960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B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丁纪东。被执行人詹颖,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大金,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金敏、陈锡有与被执行人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詹颖、鲁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詹颖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花园房产(该房产目前正由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詹颖、鲁大金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詹颖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花园房产(该房产目前正由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以该房产处置时间较长为由,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报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汪礼兵执 行 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