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梁永堂、黄蝶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永堂,黄蝶娥,梁业滔,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堂,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蝶娥,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业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钟炳燊,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杰敏,该行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李璇,该行业务员。上诉人梁永堂、黄蝶娥、梁业滔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永堂、黄蝶娥、梁业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