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怀坚盗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怀坚,曾用名朱五,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怀坚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怀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朱怀坚伙同朱育伟(已判刑)经密谋后,由朱怀坚驾驶一辆三轮车搭朱育伟来到北海市银海区禾塘路“丽水南珠小区”旁边一条巷子处,由朱怀坚打开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2210元的车牌号为皖R×××××东风景逸牌汽车车的电门锁后,两人将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汽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2、201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怀坚在其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塘新村出租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重0.7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苏某,两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所贩毒品1小包及毒资100元人民币均被收缴。经鉴定,从所收缴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怀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朱怀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怀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怀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怀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不是主犯,其只是开三轮车搭同案犯朱育伟到案发现场,所盗窃的汽车并不是其打开车锁和开走的。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15年8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朱怀坚伙同朱育伟(已判刑)经密谋后,由朱怀坚驾驶一辆三轮车搭朱育伟来到北海市银海区禾塘路“丽水南珠小区”旁边一条巷子处,由朱怀坚打开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2210元的车牌号为皖R×××××东风景逸牌汽车车的电门锁后,两人将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汽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二、贩卖毒品事实201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怀坚在其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塘新村出租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重0.7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苏某,两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所贩毒品1小包及毒资100元人民币均被收缴。经鉴定,从所收缴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朱怀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4日,其再涉嫌盗窃电缆未遂,因其行为未达追诉标准,后被作撤销案件处理;2016年2月21日,其又因赌博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收缴的毒资现金人民币100元。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朱怀坚贩毒案由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1日在工作中发现;朱怀坚盗窃案由被害人刘某于2015年8月26曰23时许的报案。2、抓获经过,证实①侦查人员于2016年4月21日22时30分许,在北海市银海区禾塘新村出租屋处(海尚华庭小区旁〗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朱怀坚抓获;②福成边防派出所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侦查人员于2015年10月30曰17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九州家园附近出租屋现场抓获在逃人员朱怀坚。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嫌疑人信息登记表,证实朱怀坚出生于1977年4月21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朱怀坚涉嫌贩卖毒品案。2015年10月8日登记的,证实朱怀坚涉嫌2015年8月盗窃汽车的犯罪行为。4、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4月21日22时许,侦查人员在朱怀坚处依法提取并扣押100元毒资,从苏某处依法提取并扣押1包疑似毒品。5、称量笔录,证实经称量,从苏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净重0.73克。6、照片,证实朱怀坚指认所贩卖的毒品以及称量、毒资的照片情况以及朱育伟指认盗窃的赃物汽车、坐垫等物品及作案工具情况。7、办案说明,证实经查询,朱怀坚于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15日因盗窃电缆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因盗窃汽车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1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后因涉嫌盗窃在逃的朱怀坚患有双肺浸润型肺TB,不符合收押条件,经民警联系茅桥医院工作人员称收押肺结核的病床位已满,不再进行收押。8、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逮捕证,证实北海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22日对朱怀坚刑事拘留;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5年8月15日对朱怀坚刑事拘留,但因朱怀坚患双上肺结核伴空调,故不适宜收押;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在侦查广西天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盗窃电缆一案中,因朱怀坚患有严重疾病,于2015年8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6年2月21日因朱怀坚赌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于2015年10月31日在侦查刘某被盗汽车中,对被告人朱怀坚因患有严重疾病,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1日对朱怀坚盗窃罪执行逮捕,但朱怀坚患有双肺浸润型肺了TB,不符合收押条件。9、毒品移交收据,证实除送检0.1克外,净重0.63克的移交给北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10、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实朱怀坚于2015年10月31日经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其双肺浸润型肺TB。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10月31日将汽车价值42210元的鉴定意见通知朱怀坚。12、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朱怀坚于2013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22日释放;朱育伟因与当时在逃的朱怀坚合谋盗窃汽车,于2015年12月31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3、注册登记信息栏,证实被害人刘某于2011年3月30日登记购买一辆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1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①侦查人员依法从朱育伟处提取并扣押一辆东风景逸牌汽车;提取到一个蓝灰色钱包,包内有开锁工具八把;②从唐某出租屋处即朱怀坚出租屋处提取并扣押一本刘某的驾驶证及副页一本、保险证1本及两和汽车座垫;③在朱育伟带领下,在朱怀坚的出租屋处提取并扣押一个车载行李箱及用于固定车载行李箱的支架三根;④在从朱育伟处扣押的汽车副驾驶座下面提取到车牌号为皖R×××××的车牌一副;⑤侦查人员依法已将上述扣押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刘某。15、赃物和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朱育伟指认所盗的汽车及作案工具的的照片。16、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朱怀坚于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电缆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立案并拘留后,由于其患有双上肺结核伴空调,不适宜关押后变更为取保候审。17、侦查意见书,证实朱怀坚于2015年8月14日涉嫌盗窃电缆案因属盗窃未遂,该行为未达追诉标准,建议作撤销案件处理。三、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朱怀坚出租屋处,向朱怀坚购买100元的一小包毒品“冰毒”,刚交易完成就被民警抓获了。经称量,净重为0.73克。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绰号“阿三”于2015年8月26日其帮朱育伟卖偷来的一辆汽车时被民警抓获。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5日中午,其回到与朱怀坚居住的出租屋时,发现有一车载行李箱及车架,房间内有一本别人的驾驶证,但朱怀坚没有跟其说过这些物品是从哪里来的。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其放在北海市银海区禾塘新村丽水南珠小区旁边的巷子树底下的一辆东风景逸牌汽车被盗,车是2011年3月30日在安徽省池州市花63000元购买。五、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育伟的供述,供认2015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其和朱怀坚开一辆三轮车到北海市海洋之窗后面的一条巷子旁,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汽车盗走至朱怀坚家,修好后其将车开出外卖,但由于车出现了问题卖不掉,在将车开到一家修理厂修理时被民警抓获了。之前,其与朱怀坚二人已盗走过该车的坐垫和电瓶。车顶上的行李箱、车牌、驾驶证、洗车工具及车用香水都被拆下来。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怀坚的供述,供认①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其和“阿二”来到北海市海洋之窗后面喜相逢小区旁的一条巷子里,其用一条铁棍将一辆汽车的后车窗打烂,“阿二”窜进车打开车门后二人将汽车的坐垫拆了拿回家。第二天晚上,“阿二”提议去将那辆车偷走,于是其就开一辆三轮车搭“阿二”来到巷子里,“阿二”下车后,其就离开了。没过半分钟,“阿二”将开着那辆车超过了其并在前面等其,其追上去后就问“阿二”将偷来的车开去哪里,“阿二”说想开去哪里就开去哪里。刚说完要启动时车就死火了,“阿二”便叫其帮把车拉回去,其就在旁边打了几根电线绑在其开的那辆三轮车上把汽车拉到其租住处。之后,“阿二”叫“阿三”过来帮修好后把车开走了。从其出租屋处收缴到的行驶证和行李箱是“阿二”拆下来放在其房间里的。“阿二”有跟其讲过将那辆车偷来卖掉分一半钱给其。②绰号“鬼五”、“五哥”于2016年4月21日22时许,其在其租住的北海市银海区禾塘新村出租屋门口处,卖给苏某100元价格的一包毒品“冰毒”,刚交易完成就被民警抓获了,当着其面称量,该包毒品净重为0.73克。七、鉴定意见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并由侦查人员依法通知朱怀坚和苏某。2、估价结论书,证实经估价,车牌号为皖R×××××号东风景逸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42210元。八、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①朱怀坚从10张不同男子的相片中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苏某;②苏某从10张不同男子的相片中辨认出朱怀坚;③朱怀坚辨认出与其一起盗窃汽车的朱育伟;④朱育伟从12张不同男子的相片中辨认出朱怀坚和陈某;⑤唐某辨认出朱育伟、陈某辨认出朱育伟。2、现场辨认笔录和指认图片,证实朱育伟辨认盗窃汽车的现场位于北海市海洋之窗后面丽水南珠花园斜对面一条巷子里的一棵树底下。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①贩卖毒品案的现场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塘新村出租屋处以及现场情况;②盗窃汽车案的现场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禾塘路丽水南珠小区对面的一条巷子及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怀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朱怀坚事前合谋,分工负责,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朱怀坚辩称其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不是主犯,其只是开三轮车搭同案犯朱育伟到案发现场,所盗窃的汽车并不是其打开车锁和开走的辩护意见,除查明被告人朱怀坚开三轮车搭同案犯朱育伟到案发现场、所盗窃的汽车是由同案犯朱育伟开走外,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怀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怀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怀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怀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彭美英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丘 俊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