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常顺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顺涛,冯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013号申请执行人常顺涛,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跃,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顺涛与被执行人冯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84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冯跃向原告常顺涛偿还借款二百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前还款六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前还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前还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前还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前还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前还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前还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还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还款三十万元);二、被告冯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原告常顺涛支付一百七十万元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始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止的利息二十五万元;三、如果被告冯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原告常顺涛清偿完毕上述第一项载明的二百万元借款的,则原告常顺涛免除被告冯跃上述第二项债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元,由被告冯跃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顺涛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跃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顺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6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 淼-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