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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艳廷与李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廷,李魁,冯兴锁,冯兴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58号原告:梁艳廷,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魁,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远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冯兴锁,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冯兴标,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梁艳廷与被告李魁、第三人冯兴锁、冯兴标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梁艳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艳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艳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梁艳廷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