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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长在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503号被执行人:徐长在被执行人徐长在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徐长在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长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