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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安溪县鸿业中心业主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溪县鸿业中心业主委员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安溪县凤城骆依凤花店,吴丽环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437号原告: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工会片区鸿业中心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陈少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环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溪县鸿业中心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鸿业中心小区C幢301室。负责人:林建设,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特产城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王联乐,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安溪县凤城骆依凤花店(经营者:骆依凤),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鸿业中心民主路*号楼*楼店面。第三人:吴丽环,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民主路(中医院正大门对面小巷右侧)。原告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鸿业中心业主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钟辉煌审判员  王秋琼审判员  吴瑜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裕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