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恢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白小同与王洪勃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同,王洪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恢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同。被执行人:王洪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小同与被执行人王洪勃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7246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7246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