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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50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家住福建省永安市。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拘,2016年10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永安市燕江南路新华路路口路段时与相向的一辆闽G×××××号小型客车相刮,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74mg/100ml.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认定:黄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居民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抽血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树苏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