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包日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包日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被执行人包日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9民初16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包日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日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日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包日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332900.5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