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南路西余窑26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永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48号小区友谊西三楼4单元103室。主要负责人:李淑娟,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2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唐山市路北区,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