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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牛正金与李波、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正金,李波,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牛正金,男,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波,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军,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牛正金与李波、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波、吴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