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牛正金与李波、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正金,李波,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牛正金,男,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波,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军,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牛正金与李波、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波、吴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