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党喜红与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蟒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喜红,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蟒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党喜红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蟒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党建岐申请执行人党喜红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蟒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党喜红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2年10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党喜红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