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钧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钧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55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钧(化名“陈坤”),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廉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大文,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陈钧及辩护人卢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钧通过电话向我市东区雍景园置地广场78号维佤咖啡厅的服务员周亚倩预定该咖啡厅3楼包房后,纠集吸毒人员洪某、刘某、罗某1等近二十人在该包房内吸食毒品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咖啡厅抓获陈钧和上述吸毒人员。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并据此认为,陈钧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钧辩称: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房间是梁某康(大康)订的;其在深圳吸毒后来现场喝酒,叫洪某过来玩并没有一起吸毒的意思。警察到场抓人时,其才知道有七八个人吸毒。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钧无罪。陈钧受案外人邀请到中山,不在涉案咖啡厅吸毒;证明陈钧向周某1订房的证据不充分,周某1证言是一对一的证据,刘某证言属于间接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钧通过电话向中山市东区雍景园置地广场78号维佤咖啡厅的工作人员周亚倩预订该咖啡厅房间后,召集刘某、洪某、林某等多名吸毒人员在该咖啡厅三楼包房内吸食毒品。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陈钧及十多名吸毒人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东区雍景园置地广场78卡维佤咖啡休闲馆内抓获陈钧及刘某、洪某、庞某等共20人的经过。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东区雍景园置地广场78号三楼包房进行检查,及现场的情况。3.人口信息,证明陈钧的身份。4.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经现场检测,陈钧及刘某、洪某、林某、陈某4、陈某1、庞某、黄某1、黄某2、黄某3、李某1、罗某4、罗某1、杨某1、黄某4的检测样本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段某的检测样本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陈某5的检测样本结果呈氯胺酮阳性。及相关人员因吸毒被处罚的情况,其中庞某并被收缴1小包氯胺酮(俗称K粉)。5.通话详单,证明手机用户189××××5333与134××××0345、138××××4040、134××××7222、185××××1787、135××××1208、131××××6500等通话的情况。6.证人谷某的证言,证明其承租中山市东区雍景园置地广场78号(原为咖啡店)用于自己生意的招待,不对外开业,招了一个员工周某2管理该店,有招待就通知她开门。2016年3月18日,其没在该店招待他人。7.证人周某1(电话134××××034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中山市东区置地广场78卡维佤咖啡厅承租人是谷某,员工就其一人。该店平时是谷某搞接待,不对外开放。其曾私下将房间给“陈某3”(电话189××××5333。经辨认为陈钧)使用并收费。2016年3月18日晚上10时许,陈钧打电话给其说有一批朋友要过来玩,让其帮他留房间。过了约两分钟,刘某(电话186××××2356)打电话问是不是陈钧订了房间。11时,其到咖啡厅开门,不久,陈钧带着几个朋友来到,后刘某也到场,之后其离开。其指认了与陈钧、刘某的通话记录。8.证人刘某(电话186××××235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陈某3”(经辨认为陈钧)约其到雍景园置地广场一家休闲酒吧玩,其到酒吧三楼时陈钧他们在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其看见现场的人用吸管吸食氯胺酮,很多人脱了上衣在跳舞,音乐开得很大声,其也吸食了两条,并喝了桌面上放着的“开心水”。房里的人都是廉江老乡,基本上都有吸毒。房间是陈钧开的,之前其去过一次,也是陈钧订好房叫他们去的。9.证人陈某5(电话185××××178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19日凌晨,其和陈某4、林某接到洪某的电话,说陈坤(经辨认为陈钧)叫她们过中山玩,四人就坐“华仔”的车和另两名男子从深圳去到中山一间咖啡厅。当时三楼的包房里有十几名男子,包房桌面放有摆好的氯胺酮,其和他们喝酒,之后吸食了2条氯胺酮,陈某4、林某和四五名男子都吸食了氯胺酮。陈钧在场有吸食氯胺酮、喝酒,还脱了衣服跳舞。10.证人洪某(电话131××××6500)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9日凌晨,其和“小婷”“琳琳”“阿蚊”坐“华仔”的车到中山市一家咖啡厅玩,当时三楼有十多个人在里面吸食氯胺酮、喝酒,桌面有氯胺酮,还有一包包的毒品,后她们4名女子都吸食了氯胺酮,其还喝了一些液体。房内的大多数人都有吸毒。11.证人林某(电话135××××1208)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19日凌晨,陈坤叫其过来中山“嗨”(吸毒),其和陈某4、陈某5、洪某与陈钧叫的一名司机、另两名男子一起坐车从深圳来到中山一间咖啡厅,在三楼包间里有十几名男子,桌面放着吸管、碟和摆好的氯胺酮,部分男子脱了上衣在跳舞。其和他们喝酒,之后吸食了氯胺酮。有人拿“奶茶”给其喝,“奶茶”是有人搅拌出来的,其喝后觉得很苦,他说里面放了“开心粉”。除了司机,基本上其他人都有吸毒。其辨认出陈钧是叫她们来中山并在房间内一起吸毒的陈坤,并指认了其与陈钧的手机聊天记录。1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9日凌晨,陈坤叫其到中山玩,并说叫人接她们,后其和林某、陈某5、洪某坐陈坤叫来的一名男子的车到中山。来到一间咖啡厅后直接上三楼的包房,当时房里有十几名男子,桌面摆放着氯胺酮,一名男子叫其吸氯胺酮,有人拿了两条吸管装好的氯胺酮给其,其吸了两口,觉得头晕,还喝了饮料。1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阿某1”叫其去中山喝酒,12点多两人从惠州到达中山一家咖啡厅,去了三楼,当时有七八个人在里面,后陆续过来一些人。“阿某1”的朋友拿了一小杯奶茶“开心水”给其,其喝后有些兴奋。有人在桌面上放了好多氯胺酮,是用碟子装着放在桌上,他们都一条一条的用鼻子吸,其也吸了两条。14.证人庞某的证言,证明罗某3叫其去中山市东区雍景园置地广场一间休闲酒吧玩。其去到房间时,看到厕所洗手盆旁边放着装有氯胺酮的“K盘”,他们早就开始玩了,后杨某2鑫叫其帮他拿氯胺酮,其就用一元纸币将上述氯胺酮拿走一大半,放到口袋中,后被民警查获。15.证人罗某1(电话134××××722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其和陈某1来到中山一间咖啡厅三楼包间,包间内有三四个人,很快又来了一些人,多是老乡。其看到桌子上有些吸管、碟子,碟子里有氯胺酮,陈某1还有两个朋友吸食氯胺酮,玩了一段时间后被警察查获。16.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9日凌晨,其和“温少”、罗某4从深圳到中山一间酒吧三楼包厢玩,现场的人基本上都有吸食毒品,很多人用吸管吸食白色粉末,其也有吸毒,喝了一名男子递的酒。17.证人罗某4的证言,证明当天其和温某、段某及4名女子从深圳到中山一个休闲吧喝酒,现场有十多人,桌面摆有盘子和吸管,还有“奶茶”即勾兑了毒品的啤酒,其和段某都喝了“奶茶”。18.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陈某1叫其去中山市东区雍景园置地广场休闲酒吧玩,其通过将毒品放到啤酒中喝的方式和陈某1、陈坤、李某1、黄某1等人一起吸毒。其喝酒时感觉很兴奋,就问朋友酒中是否有加料(毒品),他说有,其继续喝。19.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陈坤打电话叫其到中山玩,“康仔”送其到中山一间悠闲清吧,其在现场看到陈坤还有六七个人,“康仔”坐了一会就走了。其和现场的人一起喝酒,陈坤问其要不要吸毒,并带其到门外的黑色小车里吸毒后回到清吧,过后其又问陈坤拿了毒品到车里吸食。现场陆续来了约20人,至被民警查获。现场陈坤有吸毒。20.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其和陈坤、“李某2”“肥仔”“杰仔”等人由陈坤开车一起到中山一间清吧,当时陈某1在里面喝酒,大概有10个人,其和他们一起喝酒。2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其从深圳开车到现场找“杰仔”,“杰仔”带其进了KTV,里面有五六人,之后陆续有人来,其认识现场的陈坤、黄某3、“李某2”“多龙”等人。2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其和陈坤、陈国正、“李林”从深圳到中山一间咖啡馆三楼喝酒,当时里面有七八个人在喝酒,他们就一起喝酒、玩。2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其和陈坤、黄某3、陈某1、黄某1等人在深圳市一间酒吧喝酒,其间其吸食氯胺酮。次日凌晨,他们到中山一休闲酒吧KTV玩,当时房里有10人左右,之后陆续有人来,后被警察查获。24.被告人陈钧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其到中山市雍景园置地广场78号咖啡店玩,约上“阿某2”“刀廊”“林仔”过去,当时约5人在现场,后陆续有人来,其又叫了4名女子过来。喝酒期间,见“阿某2”“刀廊”“林仔”用纸笔卷起来吸吮。凌晨5时许,民警来检查,将在场的16男4女查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钧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陈钧作案的事实。经查,公安机关系在涉案咖啡厅查获陈钧及多名吸毒人员。咖啡厅承租人谷某、工作人员周某1证明该咖啡厅不对外营业,由周某1持有钥匙。周某1证明,陈钧打电话让其留房间,说有一批朋友要过来玩,随后刘某打电话问其陈钧是否订了房间;证人刘某证明,陈钧约其到现场玩,房间是陈钧订的,其过去时陈钧也在场;并有多名证人证明是陈钧叫他们去现场。其中,陈某4、林某证明陈钧叫人开车接载她们四名女子从深圳去现场,林某并证明陈钧是叫她们去“嗨”即吸毒。可见,涉案咖啡厅由陈钧预订并使用,其实际掌控、支配该场所。多名证人证实,现场桌面摆放有氯胺酮和勾兑了毒品的饮品,多人在房间内吸食上述毒品,其中,陈某5、林某、黄某2并证明陈钧在现场一起吸毒。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有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足以形成证据链,认定陈钧容留多人吸毒的事实。陈钧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属实、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欣莹连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