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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邱彬彬、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彬彬,王俊,娄晓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邱彬彬,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娄晓雨,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邱彬彬与被执行人王俊、娄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彬彬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俊、娄晓雨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王俊、娄晓雨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新联路132号的房屋一间,但该房屋一时难以处理。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俊、娄晓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邱彬彬以被执行人王俊、娄晓雨目前可供执行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邱彬彬以被执行人王俊、娄晓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