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何曙晗与叶卫兵、方卫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曙晗,叶卫兵,方卫红,兰溪市诺普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何曙晗,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叶卫兵,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方卫红,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诺普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元吉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卫兵,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曙晗与被执行人叶卫兵、方卫红、兰溪市诺普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07000元,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91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9750元、执行费8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1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