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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与吴远发、刘必云、刘方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吴远发,刘必云,刘方林,李卫东,常永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委托代理人樊大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远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必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方林。法定代理人刘升权。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业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永刚。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范江涛。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森。委托代理人杨建忠。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远发、刘必云、刘方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龙声波审判员  贵黎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