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斌刑事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325号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生,山西省横山县高镇镇赵家湾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斌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9460637208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