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龙银会与李奇、胡勇、胡凤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银会,李奇,胡勇,胡凤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银会,男,汉族,农民,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于波,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奇,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闫冬梅,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勇,男,汉族,农民,住沈阳市浑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凤香,女,汉族,农民,住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龙银会与被上诉人李奇、胡勇、胡凤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龙银会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小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银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银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银会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由上诉人龙银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