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3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洪伟与孟一斌、童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伟,孟一斌,童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3149号之二原告周洪伟,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孟一斌,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童小女,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伟诉被告孟一斌、童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伟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一斌、童小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伟撤回对被告孟一斌、童小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周洪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