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3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洪伟与孟一斌、童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伟,孟一斌,童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3149号之二原告周洪伟,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孟一斌,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童小女,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伟诉被告孟一斌、童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伟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一斌、童小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伟撤回对被告孟一斌、童小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周洪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