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红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614号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严穗珍,该公司职员。被告邹某某,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