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仇磊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96号罪犯仇磊,男,汉族,1990年6月4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02月0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仇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仇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仇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仇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本茹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