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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核55050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岩香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死刑复核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岩香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核55050214号被告人岩香罕,男,1970年7月9日出生,傣族,文盲,农民,住景洪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香罕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香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依法报送我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岩香罕受岩燕(身份不详、在逃)指使,携带毒品驾骑橙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景洪市勐龙镇曼纳囡村前往事前商定的距该村六公里的公路边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日8时许当其行至交易地点准备交易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从其驾骑的摩托车坐垫下方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包,净重5829克。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物证照片、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毒品可疑物提取记录及取样照片、鉴定聘请书、西公司鉴毒字(2015)943号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岩香罕亦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香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6)云28刑初83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香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斌审判员 : 李 杰审判员 : 汤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将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