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中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孟连县农行与孟连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逸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孟连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逸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中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负责人李燕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孟连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法定代表人李逸凡,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青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逸凡,男,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连县支行与孟连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逸凡借款合同纠纷(2014)普中执字第78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孟连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逸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连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逸凡履行其应承担的偿还10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履行了701533.29元借款本金后,至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再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权属登记和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所设定抵押的财产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纳 坚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李俊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