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胜芳与刘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胜芳,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胡胜芳,女,汉族,1953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45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执行(2015)光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胡胜芳申请执行刘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倍执行人刘秀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371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秀英未履行,剩余债权款额63712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灵胜审判员 余世忠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以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