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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畅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畅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892号原告李畅畅,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怡,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畅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畅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畅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李畅畅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