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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085号原告徐某某,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黄金村3社19号。委托代理人张友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黄金村3社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长 廖 海审判员 冉开英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