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085号原告徐某某,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黄金村3社19号。委托代理人张友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黄金村3社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长 廖 海审判员 冉开英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