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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明杰与孔伟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杰,孔伟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314号原告:张明杰。被告:孔伟锋。原告张明杰与被告孔伟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张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明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明杰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凤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