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明杰与孔伟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杰,孔伟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314号原告:张明杰。被告:孔伟锋。原告张明杰与被告孔伟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张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明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明杰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凤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