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7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孙卫伟与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重庆乐弗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伟,重庆乐弗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274号原告:孙卫伟,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志,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乐弗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北碚新区云端街53号3栋1单元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28583J。法定代表人:王海全。被告: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17号3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198089C。法定代表人:王海全。原告孙卫伟与被告重庆乐弗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卫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卫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孙卫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 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鹤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