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与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晁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朱晁慷,朱兴明,王正芳,朱海明,湛江瑞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郑石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刚,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连兵,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北路**号。负责人:潘德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军,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昕怡,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朱晁慷,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兴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正芳,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审被告:朱海明,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审第三人:湛江瑞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号之五金色华庭商住楼首层*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海明,经理。诉讼代表人:湛江瑞褀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林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仁,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原审被告朱晁慷、朱兴明、王正芳、朱海明、原审第三人湛江瑞褀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51.1元,减半收取63225.55元,由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晓璇审判员 陈 颖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家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