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吉路与王秀霞、郭兴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霞,张吉路,郭兴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霞,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路,男,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青,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政府退休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兴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英,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诉人王秀霞因与被上诉人张吉路、郭兴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秀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凤魁审判员 刘晓光审判员 徐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军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