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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新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新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680号原告: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金帆小区6栋104号。法定代表人:戴爱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蓓蕾,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淋淋,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兰,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胜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长沙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