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卜恩林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恩林,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9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恩林,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文,哈尔滨市南岗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武,哈尔滨市南岗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负责人:李战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卜恩林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伊春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恩林申请再审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卜恩林无法继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所以伊春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属永久性占地,其应支付卜恩林林地补偿费。原判决认定卜恩林仅享有剩余承包期17年的林地使用权,不应主张给付永久性补偿费是错误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伊春供电公司应按何种标准向卜恩林支付林地占用补偿费。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对卜恩林所种植的树木进行补偿,并未就林地占用补偿作出约定,且伊春供电公司亦未与卜恩林就永久不种植树木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卜恩林依据合同主张永久性占地补偿,无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卜恩林认为,依据该规定,其无法继续种植林木,所以伊春供电公司应按照永久性占地标准进行补偿,但卜恩林未举示案涉林地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继续种植树木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相关证据,且根据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案涉林地属于临时性占地,故卜恩林主张伊春供电公司按照永久性占地标准进行补偿,亦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卜恩林的主张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恩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代理审判员 任莉志代理审判员 宣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李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