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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秦占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一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陕西省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2016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其陕JQZ1**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合固公路行驶至0千米+800米处时,正在巡逻的交警示意其靠边停车,秦某某继续前行至合水县奶粉厂与合水县电力局中间路段时,被交警拦截。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庆道协司鉴所【2016】毒鉴字第77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37.35mg/100ml,系醉酒驾驶。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报告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户籍证明。5、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秦某某犯罪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予以从重处罚。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苟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砚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