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恢1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葛文福与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荣马坊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文福,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荣马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恢1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葛文福。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荣马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葛福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文福与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荣马坊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庆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