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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亚东与河南省德裕亮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东,河南省德裕亮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东,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亮販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斌,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李亚东申请执行河南省德裕亮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亚东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亮販连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