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竣淋与曾景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竣淋,曾景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704号原告蔡竣淋,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曾景楠,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竣淋与被告曾景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竣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竣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曾景楠负担。审判员 吴 晖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