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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河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淑清与温亚民、王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淑清,温亚民,王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河执恢字第28号〔2015〕讷法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安淑清,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温亚民,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王魁,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安淑清与被执行人温亚民、王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讷民初字第25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部分执行款已到位,余款因被执行人温亚民、王魁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正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款,申请执行人安淑清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恢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