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陈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陈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5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告:陈茜,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陈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陈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珊美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