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立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泉州立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康复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立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泉州立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立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泉州立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开发区嘉龙公寓,组织机构代码:69902162-1。法定代表人方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春市康复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组织机构代码:67495410-X。法定代表人胡安平,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福建立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春市康复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宜春市康复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宜春市康复医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宜春市康复医院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6828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漆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