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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同品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同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谭伟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同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丽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菁,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购销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合同第6条关于合同争议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涉案合同的内容,甲方是收取货物的一方,是签订涉案合同的采购方。涉案合同显示上诉人为涉案合同的采购方,上诉人的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垦十五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合同显示的上诉人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