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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袁新与陆振辉、王秀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陆振辉,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袁新。被执行人陆振辉。被执行人王秀芳。申请执行人袁新与被执行人陆振辉、王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5)启开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陆振辉、王秀芳归还申请执行人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8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