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大汉控股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徵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汉控股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大汉控股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大汉铁路专用线。法定代表人贺金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镇五里牌。法定代表人赵稳轩,该公司总经理。大汉控股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湘徵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徵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汉控股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