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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灵会诉张博文、山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会,张博文,山继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862号原告:周灵会。被告:张博文。被告:山继峰。原告周灵会诉被告张博文、山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灵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判员唐军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