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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英文: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福建天力电机有限公司、福建豪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天力电机有限公司,福建豪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英文: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新界。被执行人福建天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豪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英文: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力电机有限公司、福建豪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于2016年10月1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福建豪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郑头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政国用(2008)第6299号、他项权证号:宁国土资他项(2014)第0063号),买受人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929799-X)以人民币15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已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153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福建豪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郑头工业集中区工业用地的查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政国用(2008)第6299号),并注销该工业用地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宁国土资他项(2014)第0063号)。二、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郑头工业集中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政国用(2008)第6299号)的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929799-X)。三、买受人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