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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利峰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峰,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2405号原告:陈利峰,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李鑫,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陈利峰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利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鑫归还原告陈利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鑫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利峰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鑫归还原告陈利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鑫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被告李鑫以急需短期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陈利峰借款5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多次催讨未予归还借款,也不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5日,被告李鑫向原告陈利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笔借款原告于2016年2月6日转账交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鑫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利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李鑫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丽君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